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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铤而走险 运输毒品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1-05-04 16:06: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艺 陈韵妃)
5月4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运输毒品案,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韦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0年10月27日11时许,韦家受他人之托,携带毒品海洛因到贵港市汽车客运东站欲乘车运往广州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了装在一个红塔山烟盒里的毒品海洛因12.7克。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韦家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韦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韦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韦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韦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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