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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再行窃 撤销缓刑并罚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1-05-05 09:57: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只有17岁的陈香均(化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然而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他不思悔改,再次“重抄就业”。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香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撤销广东省梅县法院(2010)梅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陈香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陈香均在巫山县官渡镇双桥街,趁龚发珍家中无人之际,盗走其一台方正牌T400P0001型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3680元。现该电脑已返还龚发珍。

    另查明,被告人陈香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9月10日,广东省梅县法院作出(2010)梅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香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被告人陈香均尚在缓刑考验期间。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香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系未成年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香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本案所处刑罚数罪并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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