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升攀 陈韵妃)
5月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梁英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梁英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三千元。
梁英伙同李汉、肖细、梁永(三人已判决)、梁健(另案处理)密谋以“假元宝”骗钱。2010年5月7日上午,梁英伙同李汉、肖细、梁永、梁健窜到贵港市城区世纪大酒店附近寻机作案。当五人见妇女刘某独自一人骑自行车经过,遂按事前分工对刘某行骗。梁英先开摩托车从刘某旁边经过,故意将装有假金元宝的钱包丢下,李汉即上前捡起,对刘某说一起分包内的财物,假扮过路的肖细也要求一起分钱。李汉打开钱包后说捡到金元宝,提议卖给银行再分钱。之后,李汉、肖细带刘某到贵港市郁江二桥附近,李汉则开摩托车假装找来装扮银行工作人员的梁英对金元宝进行鉴定,谎称金元宝价值人民币168万元,但卖掉金元宝要有黄金采购证,而办理黄金采购证费要人民币16.8万元。李汉、肖细叫刘某一起凑钱办证。刘某听信就回家拿有存款人民币15000元的银行存折交给梁英,并告之密码。梁英又骗说办理黄金采购证还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叫刘某等到下午拿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到桥北工商银行找他。随后梁英等人趁机逃跑。梁英将存折交由梁健将存折中的人民币15000元全部领出,由五人分赃,每人分得人民币3000元。同月25日,梁英与其同伙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发现,梁英逃跑。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梁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梁英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梁英分得的赃款应退还给被害人。根据梁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