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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男孩玩雷管炸伤同伴 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1-05-09 10:07: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银虎)
每个孩子的童年都是美好的、快乐的,而对于王华来说,充满了痛苦。在与同伴张华玩耍时,点燃了“危险物品”雷管,将自己炸成8级伤残。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张华的监护人黄成(化名)赔偿王华50%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6144.25元。
张华(生于2002年)的袓父黄成修建公路,将余下的两枚雷管存放在家中。2010年4月1日,张华(生于2002年)遇到同学王华(生于1998年)时,拿出与其玩耍。王华便用打火机燃放第一枚雷管,因未点燃便随手扔掉。随后,又点燃第二枚雷管引起爆炸,两名小孩均受伤。王华受伤后,被送到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拇指、食中指指端缺损并骨外露;胸、腹部多处软组织裂伤、头部皮肤并异物存留,住院治疗18天,用去医疗费10819.15元。经鉴定,王华的伤势为八级伤残,造成各种损失32288.51元。 因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王华在其监护人的代理下,将张华及其监护人黄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华将爆炸物品拿出与王华玩耍发生爆炸事故,张华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王华将被告交给的雷管点燃,造成自身损害,其本人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双方均为未成年人,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被告张华系未成年人,其致伤王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黄成承担,除去已支付医疗费外,黄成还应赔偿13144.25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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