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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告“禁止令” 被告人“领情”
作者:张玉强 卫超 发布时间:2011-05-09 15:12:22
5月6日,河南省修武县法院对被告人孟林(化名)信用卡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除对孟林判处刑罚外,同时宣告禁止孟林在缓刑考验期内申领、使用信用卡(贷记卡)。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修武县法院对被告人宣告的首个禁止令,宣判后当事人“领情”。
2007年3月6日,孟林在一银行申请一张信用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自2007年4月26日起至2009年9月1日止,孟林共计消费(含取现)136958元,主动还款共计100105.84元,欠款46040.50元(含本金16852.16元及各种费息),之后不再主动还款,并更换了所有联系方式,致使银行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0年11月5日,孟林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归还了全部透支本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并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考虑孟林有自首情节,并归还了全部透支本金,遂依法判处孟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禁止孟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申领、使用信用卡(贷记卡)。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对于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可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修武县法院从促进对犯罪分子的教育矫正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考虑,根据该规定对孟林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了禁止令。本案宣判后,孟林认为法院对其宣告禁止令,对自己大手大脚花钱的恶习有了约束,能够避免同类事情的再次发生,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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