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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元买下宅基地又反悔 法官调解终止无效协议
发布时间:2011-05-11 13:49: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秀敏)
2011年5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法官多次开庭一起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案终于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2010年3月10日,原告龚宇与被告刘康就刘康代其舅舅莫凡管理的位于马路镇昙容社区木脚(小地名)旧屋宅基地签订了1份“住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约定莫凡将该宅基地转让给刘康,再由刘康对该宅基地作价8万元转让给龚宇,龚宇在协议签订当日支付购地款4万元给刘康,余款待莫凡或刘康办结土地转让审批手续后三个月内付清。后因莫凡、刘康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且龚宇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标的是集体土地,未经该村集体讨论,协议无效。龚宇遂于2011年3月1日将刘康、莫凡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刘康、莫凡返还购地款4万元。诉讼中被告刘康坚持认为其宅基地转让申请政府已受理且承诺予以办理,不愿退回4万元购地款给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昂,对抗性大,且被告莫凡一直未到庭参加诉讼,任何草率的裁判都有可能在当事人间引起更大的冲突,审判工作开展难度极大。 经认真研究法律政策及本案特点,针对本案调解切入点,休庭期间,法官耐心细致地做被告刘康的思想工作,让其明白所签订的买卖协议为无效协议。同时也向原告方讲明其购地款是给刘康所收,要求莫凡也承担退款责任恐怕困难。最终,在法官多次努力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终止买卖合同;刘康退还4万元给龚宇,并分期在两个月内付清;龚宇自愿放弃对莫凡的诉讼请求。 法官告诫广大购地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要严格遵守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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