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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猎野猪 触犯刑律获拘役
发布时间:2011-05-12 15:44: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范正宪 李纯斌)
5月11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王安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0年8月18日清晨,一声枪响打破了山村的宁静。原来,家住建始县长梁乡天生桥村的村民王安成,听见自家的大黄狗不停地狂吠,于是出门查看,发现一头野猪正在自己责任田里啃食玉米棒。王安成迅即从家里拿出私藏的“火药枪”,瞄准野猪开枪射击,野猪应声而倒。随后,王将打死的野猪作价230元卖给村民肖某某,肖在运输野猪途中,被巡逻的天生派出所民警查获,王非法持枪一事随之暴露。 建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安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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