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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来摩托车200元出手 盗窃犯获刑7月罚1000
发布时间:2011-05-12 16:01: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龚伟)   将盗来的摩托车贱价销售给他人,获得销赃款200元,却为此得到法律的严惩。日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09年6月某日晚11时许,刘启窜至临澧县柏枝村七姑村,采取打洞、扭锁的手段入室,将七姑村村民王田堂屋内的一辆价值2080元的摩托车盗走,所盗赃物刘启仅以二百元的贱价销售给他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启认罪态度较好,所盗财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启入户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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