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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工讨要工钱 矿长指使打人被判故意伤害
发布时间:2011-05-13 10:22: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在煤矿做工的三名矿工因工资与矿长发生争执继而发生纠纷,矿长居然叫人将其中两名矿工打成轻伤。日前,重庆市巫山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游泽国、刘衍军、张世高、刘衍春、蔡仁燧、黄辉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7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游泽国(巫山县宝山煤矿矿长)与工人陈朝全、向安俊、黄承喜因打大巷的工资发生争执,陈朝全打了游泽国。当日17时许,游泽国给被告人刘衍军等人打电话,让刘衍军等人来帮忙。刘衍军租用了张宗永驾驶的长安车,载着被告人张世高、刘衍春、蔡仁燧、黄辉等人前往宝山煤矿。刘衍军等人在唐传慧的商店购买了两双球鞋,并在商店外拿了几根柴块。刘衍军等人在“红沙岭”(小地名)处遇到方登权驾驶的皮卡车,遂转乘方登权驾驶的车辆。当车行至“崩口子”(小地名)时,遇到向安俊。刘衍军、张世高、刘衍春、蔡仁燧、黄辉等人便对向安俊进行殴打,并将向安俊拉上车,带至宝山煤矿。经法医验伤,向安俊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占体表面积7%;左耳皮裂伤。刘衍军、张世高、刘衍春、蔡仁燧、黄辉等人到宝山煤矿后,与游泽国一起来到张祖荣的商店外,叫躲藏在商店内的陈朝全、黄承喜出来。方登权将陈朝全劝出商店后,陈朝全被游泽国、刘衍军、刘衍春等人打伤,经法医验伤,陈朝全左、右尺骨多发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游泽国等人还将陈朝全、向安俊、黄承喜的摩托车不同程度的毁坏。事后,方登权、叶涛将陈朝全、向安俊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陈朝全、向安俊的损伤程度均系轻伤。

    被告人游泽国、刘衍军、张世高于2010年8月12日,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河梁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蔡仁燧、黄辉于2010年10月17日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河梁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刘衍春于2010年9月22日,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秀峰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游泽国、刘衍军、张世高和张宗永与被害人陈朝全达成赔偿协议,由游泽国、刘衍军、张世高、张宗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朝全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摩托车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00元(已兑现)。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游泽国、刘衍军、张世高、刘衍春、蔡仁燧、黄辉与被害人向安俊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游泽国、刘衍军、张世高、刘衍春、蔡仁燧、黄辉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向安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验伤费、鉴定费、摩托车修理费、诺基亚手机等各项费用12000.00元(已兑现)。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游泽国赔偿了黄承喜摩托车修理费用17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泽国、刘衍军、张世高、刘衍春、蔡仁燧、黄辉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2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游泽国、刘衍军、张世高、刘衍春、蔡仁燧、黄辉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列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向贵均提出的被告人游泽国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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