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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碰瓷”持刀伤人 十二人团伙罪行累累
发布时间:2011-05-13 15:16: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韩志华 李锐)   接连11次盗窃车辆,六次“碰瓷”,制造事故敲诈钱财,因琐事持刀追砍他人。12名犯罪分子团伙罪行累累,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1年5月11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磊有期徒刑九年,其他11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至九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郭磊系禹州市张得乡杜村人,初中毕业后混迹于社会,和社会不良青年甄军、卢豪等人频繁交际,逐渐形成了12人组成的犯罪团伙。2009年7月20日中午,郭磊伙同他人在禹州市朱阁乡某饭店内,因琐事和顾客乔宏、席峰发生争执,双方互不相让,激烈争吵起来,一怒之下,郭磊持刀追砍二人,致被害人乔宏重伤。被害人席峰翻墙逃跑时不慎摔伤胳膊,经鉴定为轻伤。

    2009年7月28日晚,郭磊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禹州市褚河乡双马村某超市附近,将停放在旁边的一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2755元。其后,郭磊等伙人流窜于禹州市菜园街、长葛市石固镇、新密市超化镇、禹州市古城镇等地接连偷窃摩托车10次,低价销赃后挥霍一空。

    2008年7月16日下午,卢豪等人预谋后,在禹州市顺店镇至杜村公路上,利用摩托车假摔的方式,制造交通事故,强索钱财500元。其后,甄军、卢豪等人先后在禹州市纸坊水库、顺店镇康城北高速公路桥附近、鸿畅镇楼子赵村路段等地作案5起,共计敲诈钱财20500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磊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利用“碰瓷”等手段强行索要公民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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