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贾建林 马桂芳)
年近花甲的两兄妹因房子的归属反目,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按份共有纠纷案件。
2009年2月29日,原告黄建平(女)和被告黄裕平受妹妹黄小平的委托,为其购买了徐涛位于鼎城区临江社区的一套房子,房价为139000元。后黄小平认为该房楼层偏高不想购买。于是,原告黄建平与被告黄裕平决定共同购买该房。原告黄建平的丈夫高企支付10000元给原房主,后给付了被告黄裕平购房款60000元。黄裕平向高企出具了收据,注明此房系共有,其中黄建平出资70000元,黄裕平出资69000元。房款付清后,被告黄裕平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私自以162800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鲁南。原告黄建平向被告黄裕平索要购房款及增值款。6月7日,当原告黄建平要求转帐时,黄裕平却称房屋为其一人购买,遂原告黄建平将自己的哥哥和嫂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被告黄裕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概予以否认,对70000元的购房款的来源,被告黄裕平辩解说是我妻子丁某的妹妹所借,而丁欢却称不清楚买房之事。加之黄裕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法庭最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另一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的规定,认定了原告黄建平与被告黄裕平共同购房的事实,并依法判决被告黄裕平及妻子丁某给付原告黄建平及丈夫高企合伙购房款本金69900元(扣除100元办证费用)及其房屋增值款1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