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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结婚未领证 女方可要回陪嫁
作者:潘家旻   发布时间:2011-05-17 11:14:18


    问:我与田某于2010年10月以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未领结婚证,只是共同居住。半年不到,我同丈夫因性格不合而分开。现在解除了婚姻关系,我能否要回当初的陪嫁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由于当初你们没有依法领取结婚证,依据婚姻法中第十条明文规定,你的婚姻应属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此,你与男方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当初购置的陪嫁物应属于你个人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你可以要求男方予以返还。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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