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坚定 邹佰一)
林场里自然生长的杂木未经审批是否能随意砍伐?5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勇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5年9月,黎成权(另案处理)提出去盗伐林木销赃牟利,王勇明和黄日辉(另案处理)、黄权龙、黄赶龙(二人已判刑)表示同意,并于同月5日、6日携带手锯、柴刀等工具一起窜到崇左市江州区那达林场那达分场第六林班第七、第九经营小班内盗伐自然生长的杂木,后王勇明等人用手扶拖拉机装载盗伐的杂木外运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尺鉴定,王勇明等人盗伐林木蓄积为4.4129立方米。案发后,王勇明于2005年9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江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勇明与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场的林木4.412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王勇明参与共同盗伐林木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勇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