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条通道引纠纷 铁棍伤人酿苦果
发布时间:2011-05-18 09:57: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莫一超 陈韵妃)   5月17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韦天有期徒刑1年6个月;韦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关经济损失26950.2元。

    2010年10月23日17时40分,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平富村某屯村民韦关为不让车辆从其与邻居家之间的小路通道,用水泥砖、石块拦路而与韦天发生矛盾,两人争吵起来,后韦天用铁棍将韦关左腿和双手臂打伤。经法医鉴定,韦关左尺骨骨折、右桡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属轻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关受伤于当日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11月9日好转出院,用去医疗费24422.72元。医院建议全休二个月,出院后定期复查,视骨折愈合情况拆除内固定器,有不适随诊。

    2010年10月26日,韦天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韦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韦天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由于韦天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韦关的经济损失,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参照《2010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赔。医疗费24417.72元,误工费850.52元(即3980元/年×7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即40元/天×18天),护理费761.96元(即15451元/年×18天)。交通费,考虑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实际支出等情况,可酌情赔偿200元。综上,韦天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关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950.20元。依照《刑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前述的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