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坚定 邹佰一)
只因怀疑“仇家”在自家的外墙上涂有“杀”等字,便纠集上百群众持械到“仇家”报复,并抬来棺材进行恫吓。5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八被告人分别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一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9年6月份,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的梁能信没有办理准建手续即在罗白街建成一栋楼房,居住在邻居的李乔带人多次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拆除梁能信违章建成的房屋,双方为此产生矛盾。2010年3月20日20时许,李乔发现其房屋外墙上被人书写“杀李”、“李志磊”等文字,便怀疑是梁能信所为,于是纠集梁敏高、冯明朗、黄少军、李嘉华、梁学智、黄永康、李文明及罗白街的群众100多人持长劈刀、锄头、铁铲、木棍等器械去找梁能信进行报复。李乔等人分头去砸打梁能信及其父亲梁平生家的大门,将梁平生家二楼窗口的玻璃砸烂,随后撞开梁能信家大门,并冲进去打砸财物,把一辆二轮摩托车及二楼卧室门窗玻璃打烂。因找不到梁能信,李乔等人又到梁能信弟弟梁能立、梁能干家去寻找并砸打财物,把梁能立家里的洗头床、摩托车以及二楼的门窗砸烂。这时,罗白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和大批公安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劝阻,八人及围攻的群众仍继续哄闹,李乔还叫人抬来三付空棺材摆放在梁能立家门前进行恫吓,次日凌晨2时许,围攻的群众才离开现场。经估价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1620元。案发后,上述八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梁能信、梁能立、梁平生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1620元。
江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乔、梁敏高、冯明朗、黄少军、李嘉华、梁学智、黄永康、李文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八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乔纠集、指挥并积极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梁敏高、冯明朗、黄少军、李嘉华、梁学智、黄永康、李文明参与共同毁坏财物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八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自己和他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梁能信、梁能立、梁平生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八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八被告人分别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一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