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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排放污水造成损害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朱莉   发布时间:2011-05-19 10:36:48


    【案例】张村附近有一家大化工厂与一家小化工厂,两家化工厂同时向张村村前的一条河排放污水,大化工厂是达标排放,小化工厂是未达标排放。今年四月,村民发现由于两家化工厂排放污水,造成了沿河庄稼大面积死亡,村民于是同时将两家化工厂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损失共3万元。大化工厂辩称自家污水是达标排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村民的损失应由小化工厂承担。小化工厂称仅对本厂排放污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大化工厂是达标排放,其排放的污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村民的损失应由小化工厂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化工厂排放的污水造成了污染和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是达标排放。村民的损失应由两家化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大化工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化工厂未达标排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点是没有异议的。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大化工厂虽然是达标排放,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大化工厂对因其污染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应当对村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两家化工厂对村民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两家化工厂都向河里排放污水,且不能确定是哪家化工厂的污水导致了沿河庄稼的死亡,所以对于村民的损失,应由两家化工厂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两家化工厂向村民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根据各厂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量的大小来确定其内部责任的承担。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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