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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再犯罪 妨害公务又判刑
发布时间:2011-05-20 13:14: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立庆 张颖)   2005年12月,陈庭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再次被捕。近日,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庭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0年12月7日凌晨1时许,平昌县公安局三位民警驾驶警车执行巡逻任务,当巡逻至江口镇新平街西段“金豪”酒店附近时,发现“金豪”酒店楼下有多人聚集,且有人手持砍刀。三民警即上前表明身份,并命令持刀人何某(在逃)放下刀具接受盘查。杜某(已判有期徒刑6个月)、陈庭采取围攻、抓扯、语言威胁等方式帮助何逃离现场。一民警在拿出配枪阻止众人围攻时,陈庭欲抢走枪支,在争夺过程中,致使该民警右手指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庭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陈庭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有当庭认罪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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