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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惊现“锰矿大盗” 三男子盗锰上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5-20 14:28: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媛洁)
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亮、陆昕因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0年9月29日,被告人黄亮、陆昕伙同刘某、陆某(另案处理)一起窜到钦州市钦州港码头内的某公司X号堆场,共同盗走堆场内的锰矿33包共1.74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锰矿共价值人民币3435元。 2010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亮、陆昕、黄廷伙同刘某、陆某窜到钦州市钦州港港口码头内的某公司X号堆场,分两次将堆场内的锰矿盗走,被盗的锰矿53包共2.66吨。当五人将第二次盗得的锰矿运回位于钦州港某村委会X队路口的出租房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锰矿共价值人民币52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亮、陆昕、黄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亮、陆昕、黄廷在作案中,亲自动手装包、搬运盗窃的锰矿,是积极参与犯罪,属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亮、陆昕、黄廷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亮、陆昕、黄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黄亮、陆昕、黄廷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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