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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执行职能 服务灾后重建
——四川法院执行部门全力做好涉灾案件执行工作纪实 作者:时小云 发布时间:2011-05-24 16:22:59
“5·1 2”汶川特大地震三年来,四川法院执行部门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把维护全省稳定作为第一责任,把促进灾后重建作为第一要务,全力做好涉灾案件执行工作,为维护全省社会稳定及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坚持正确执行理念,做到“四个转变” 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为更好地服务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大局,全省法院执行部门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从政治上、大局上观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做到变被动为主动,跳出就案办案的狭隘意识。既执行好案件,又积极主动地服务灾后重建,维护全省社会稳定,找准执行工作与服务灾后重建的结合点,在坚持“能动执行、生道执行、和谐执行、高效执行”理念的同时,做到“四个转变”,保障了涉灾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将单纯追求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转变为兼顾各方利益,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局服务的理念。 (二)将强调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转变为多措并举,强制与和解并重互补的理念。 (三)由抱怨地方保护严重、领导干预难于执行的消极对立情绪,转变为多一分理解,生一些智慧,想方设法配合政府化解矛盾,妥善解决问题的理念。 (四)由厌烦一些特困群体缠访、闹访,态度生冷横硬,转变为多一份爱心,多一分热情,诚心诚意帮助他们争取得到救助的理念。 维护受灾群众合法权益,强化“四项措施” (一)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受灾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全省法院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涉灾案件的执行工作,主动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主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主动给受灾当事人兑付案款。对涉灾案件情况紧急、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的,加快审查、快速实施,为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快捷有效的保障。 (二)强化执行措施,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全省法院强化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责任,加大法院调查财产力度,健全委托审计制度、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灵活运用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手段,发挥执行工作的整体效能。 (三)慎用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对明确抗震救灾专用的资金和物资、保障受灾当事人生产生活必须的资金和物资,一律杜绝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遭受灾害后虽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继续执行,但执行该财产将严重影响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的案件,也慎用强制执行手段,尽可能采取灵活变通的执行措施或积极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四)健全工作格局,通过执行联动解决涉灾案件。在涉灾案件执行中,各全省法院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各界配合”执行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把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其他非法干预未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为困难群体的案件、涉群体性纠纷的案件等“骨头案”和“重点案”,通过党委协调、督办,争取公安、工商、国土、房管、银行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予以解决。 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取得“四项成效” (一)执结大量案件,切实维护了全省群众的合法权益。截止今年3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涉灾执行案件6449件,执结6191件,执结率96.2%,执结标的2.86亿元。其中,德阳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灾执行案件823件,执结799件,执结率97.1%,执结标的1619万元。绵阳市两级法院执行涉灾案件3526件,执结3187 件,执结率为90.38%,涉案标的金额2.43亿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金额1.98亿元。 (二)努力化解涉灾矛盾,切实维护了全省社会稳定。在涉灾案件执行中,各全省法院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大执行和解力度,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全省法院三年来涉灾案件和解结案4395件,占结案总数的71.6%,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切实保障民生,加大了司法救助力度。全省法院优先保障民生,在处理涉灾纠纷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孤寡老人、地震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特别困难的案件实施救助,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全省法院三年协调到位救助资金915万元,救助涉灾案件887件1671人,发放救助资金625万元。 (四)经受考验,队伍建设得到了全面加强。通过增补干警,充实了力量,提升了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经过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洗礼和考验,灾区执行干警司法为民的理念更加坚定,感恩奋进、奉献祖国、忘我工作已成为普遍的自觉行动。灾区法院12个集体、23名个人受到表彰,8名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表现突出的干部获得提拔任命。 回顾总结工作经验,坚持“四个必须” 总结涉灾案件的执行,我们觉得要始终坚持“四个必须”: (一)必须坚持服务大局。执行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服从、服务于大局,这是一条不容动摇的政治原则,在面临重大灾难和社会建设任务时,执行工作更是必须服务大局,为维护社会和谐和经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必须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涉灾案件与常态下的案件不同,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仅仅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解决,难以取得良好效果。对这类法律纠纷的处理,需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构建执行领导与联动机制,调动各方力量,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正确方向。依法稳妥执行好涉及灾区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把司法为民实实在在体现在每一起案件的执行中,全面保护受灾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民生的涉灾案件,特别是受灾群众申请执行的案件,设立执行“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分配、优先支付,及时维护涉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必须建立统一指导制度。地震灾害使执行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在现有法律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需要及时建立统一指导制度,对涉灾案件中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或法律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统一指导。实践证明,通过建立统一指导制度,确保了涉灾案件司法尺度的统一,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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