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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要求分割这套房屋吗
作者:庞立新 发布时间:2011-05-30 16:35:38
提问:2004年我和张春结婚,2006年张军的父母出资25万元并贷款购买了县城一套楼房,供我们居住,2010年2月张春的父母又给了几万元,我们偿还了房贷。2006年6月取得房产证,登记在我的名下。2010年12月,因张春和某女关系暧昧,被我发现后,发生了争吵后分居。现在张春要起诉离婚,因为我一直没有工作,对家庭没有经济贡献,如果离婚,我能要求分割楼房吗?
回答: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你们购买的房屋并登记在你的名下,属于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你可以要求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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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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