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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亡获赔40万 亲人为分配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1-05-31 10:11: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艳云 陈益平)   在煤矿工作的父亲因事故死亡,获得赔款40万元,亲人为此反目对簿公堂。2011年5月31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高军、刘小军每人从死亡赔偿金中拿出1万元给原告张红。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秀英与死者刘前宽于2003年登记结婚。两人之前均有婚史,黄秀英与前夫生育两女孩,大女儿名张红,小女儿名张兰。刘前宽与前妻生育两男孩,大儿子名刘高军,小儿子名刘小军。再婚后,黄秀英带小女儿张兰到刘前宽家,与刘前宽及其两个儿子共同生活。黄秀英前夫犯罪入狱,大女儿张红经常会到其母亲家去。黄秀英与刘前宽结婚后,便将母女三人的户籍迁入刘前宽家。

    2009年4月22日晚,刘前宽在煤矿做事,因事故死亡。经协商,煤矿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38万元,另给2万元给刘前宽的父亲。2010年8月22日,在原、被告双方亲属、村干部等人在场的情况下,达成死亡赔偿金分配协议,除去丧葬费1万元,余款37万元由死者儿子刘高军和刘小军各得一股,死者配偶黄秀英及其带来的小女儿张兰共得一股。该协议随后履行完毕。不久,死者配偶黄秀英及其两个女儿认为该协议分配不合理,向法院起诉撤销原分配协议,要求按份平均分得死亡赔偿款共19.5万元。

    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共有,分配比例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因此,与继父刘前宽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女张兰有权参与分配;刘前宽与张红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张红也有参与分配的权利。

    分配协议经双方亲属及见证人见证达成,故对原分配方法应总体上维持,仅对原告张红应得的份额作出处理。考虑到张红在刘家生活的实际情况,酌定由刘高军、刘小军每人从所得份额中拿出1万元分给张红。据此,一审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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