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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琐事生纠纷 酒瓶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6-03 11:02: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重庆巫山一农民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用手中的酒瓶将其打伤。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沈庆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沈庆山在巫山县大昌镇自力村吴明高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毛相碧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沈庆山用手中的酒瓶将毛相碧左眼打伤。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毛相碧的损伤程度系重伤。

    2009年12月10日,被告人沈庆山与被害人毛相碧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沈庆山已赔偿被害人毛相碧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1年1月26日,沈庆山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大昌派出所投案,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庆山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庆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沈庆山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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