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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幼儿财物 是诈骗还是盗窃
作者:姚军 发布时间:2011-06-07 16:27:45
【案情】2010年9月10日,在街上闲逛的秦某发现苏某夫妇外出,家中只有其6岁的女儿瑶瑶一人。秦某遂计上心头,大摇大摆的走进苏某家中,对瑶瑶慌称自己是其爸爸的同事,现苏某要求自己帮忙,把家中的彩电拿到公司用一下。瑶瑶信以为真,将彩电交付给秦某让其搬走,苏某回家后方知女儿被骗。秦某得彩电后迅速变卖,获款8000元。本案中秦某构成何罪?
【评析】该案貌似诈骗,实则不然。成立诈骗,要求被骗人必须具有处分财产的行为能力,也即被骗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辩认控制能力,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性质、后果和社会意义。无处分能力者,谈不上“被骗”,其交付财物的行为也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处分行为。简而言之,对于幼儿、重度精神病人或者机器人(不管多么智能),如果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手段,使其“自愿”交付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 本案中,秦某欺骗无处分财产能力的幼儿,瑶瑶并非合格的彩电处分者,其同意无效,故排除诈骗。实际上,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平和的方式,完全违反被害人苏某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电脑转移为自己占有,依法应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作者单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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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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