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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
作者:姚军   发布时间:2011-06-07 16:53:01


    【案情】

    案例一、张某是摩托车维修店的老板,某日,其发现李某家的门前停着辆未上锁的摩托车,便欺骗本店员工吴某说:“李某前天告诉我要维修摩托,但没有时间送来,你现在到他家去将车推过来。”吴某信以为真,推来摩托车交给张某,张某迅速把摩托车低价卖出并借故解雇王五。

    案例二、丙是乙的家庭保姆,乙不在家时,行为人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乙让我来把他的西服拿到我们公司干洗,我是来取西服的。”丙信以为真,遂将西服交付给甲,甲从丙手中得到西服后逃走。

    以上两个案例中行为人张某和甲各成立何罪?

    【法理浅析】在大多数情况下,区别诈骗与盗窃并不困难,但在三角诈骗的场合,行为人完全可能使用欺骗的手段,利用不知情的被骗者的行为窃取被害人的财物。此种情形下,被骗人和受害人相分离,便需要讨论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界限。一般来说,应根据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来区分。如有,应认定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如没有,应认定为三角诈骗罪。

    在大陆刑法理论上,判断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一般有主观说、阵营说和授权说等三种观点,相对而言,授权说较具合理性。实际上,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根据前述三种不同观点得出的结论并无不同,从社会生活的一般常理出发,便能够判断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和地位。在案例一中,员工吴某显然不具备处分李某摩托车的权限和地位;在案例二中,保姆丙把主人乙的西服拿去干洗,并未超出乙的授权,可以认为丙具备处分西服的权限和地位。

    综上,案例一中张某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吴某无罪。案例二中,甲成立三角诈骗罪。

    (作者单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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