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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善意取得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11-06-08 10:17:18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无处分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我国法律首次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的是《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的法律特征有:1、不仅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还适用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传统的善意取得的理论中,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仅限于所有权,而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的取得及其他物权的取得,则不适用。《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和其他物权领域,可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的发展。2、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统一。《物权法》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合并在一起规定,便于实际操作。3、按照《物权法》第107条、第114条的规定,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及法律另有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4、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08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法律效果是:(1)受让人出于善意即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将因此消灭。但在善意受让人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转让物已经设立了他项权利的情形下,该他项权利仍具有法律效力。善意取得不是基于让与行为,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而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因此,对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言,原权利上的限制原则上应归于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知道该转让物上设有他项权利,表明其认可接受之物的权利限制,对所得之物的利益风险也有所预见。有鉴于此,依据诚信原则,善意受让人负有协助该物的他项权利人实现权利的义务。(2)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的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

  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中的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部分共有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了共有财产。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财产属共有财产或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处分该财产,并已尽适当的注意义务。它是受让人的内在心理活动状况。在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时,应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受让人对其出于善意举证,这加重了受让人的举证负担,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关于善意的确定时间,应以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准,即以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时为准。 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同时,需要强调价格的合理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转让一般是以对价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财产转让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以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是善意的合理怀疑。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等行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如果受让人是通过非法律行为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如继承、遗赠,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对于不动产的转让和汽车、船舶等动产的转让,以登记为要件;对于一般动产而言,需要受让人已经实际占有。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应当理解为现实交付。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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