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朝飞)
近日,云南镇雄法院在审理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因土地权属不清,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了起诉。
原告李仕凤与被告刘富寿、常绪光、虞学英、胡明珍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李仕凤于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发现被告刘富寿、被告虞学英的儿子张德林、被告胡明珍儿子张海燕和女儿张德琴均持有镇雄县土地管理局出具的宅基地批准书,双方争议的土地存在多个不同形式且相互独立的产权。因土地产权互相冲突,权属不清,需经政府部门先行确权,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撤诉。近日,镇雄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李仕凤撤回起诉。
土地权属清楚是指同一宗土地,四致界线清晰明确,土地使用权主体确定,权属形式和状态是确定的和唯一的,且与其它权属不相冲突。同一土地,其权属主体可是一人,也可是两人或多人共有,但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多个彼此独立的权属,否则将导致权属冲突,以致权属不清,因而存在权属争议。土地相关纠纷的解决,首先必须确定权利主体,必须以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为前提。而对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应由乡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处理,不属法院主管范围。故对土地的权属争议或权属不清的其它土地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当事人申请撤诉,是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