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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当庭宣判两起醉驾案
作者:姜晓玲 赵步高 发布时间:2011-06-08 15:34:40
6月7日下午,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对被告人付坤、李日华危险驾驶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付坤有期徒刑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日华有期徒刑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付坤在汉中市汉台区某酒楼参加同事小孩的满月酒宴,席间饮用数小杯白酒。16时20分许,付坤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途中摩托车失控,将站在路边等公交车的李翠兰等6人撞伤。经法医鉴定,李翠兰属轻伤。经检验,付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责任认定付坤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2011年5月28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日华与段德泰等人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途中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日华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坤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机动摩托车,造成1人轻伤、5人不同程度轻微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日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其行为已威胁到公共安全,亦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付坤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日华未发生危害后果等综合情节,遂依法当庭作出以上判决。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来源:
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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