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先超)
由于贷款人经营状况恶化无法按约定分期偿还借款,银行遂在借款到期前提起诉讼。日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对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耿兵偿还原告竹山县某银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被告余水和秦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竹山县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耿兵因经营发电站所需,以价值约250万元的发电设施作抵押,并以被告余水、秦勤为共同还款人的承诺,向原告竹山县某银行贷款10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5年,分期付款。后因被告耿兵经营的发电站经营状况恶化停止运营,仅偿还原告2010年6月前的利息,到期的28万元借款本金未能偿还,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提前偿还借款本息。
竹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已履行了向被告耿兵提供100万元借款的义务,而被告耿兵未按约定履行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其经营的发电站的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到停止运营的程度,已危及到原告的债权安全,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限期清偿借款本息。同时,被告余水、秦勤应按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