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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中院强制执结村民霸占法院拍卖物案
发布时间:2011-06-09 16:48: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松)   5月24日上午,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农行黔西南分行诉兴义市乌沙粮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将位于兴义市乌沙镇乌沙村原乌沙粮油站的部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强制执行后交付给买受人。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西南州分行营业部于2009年1月9日与被告兴义市乌沙粮油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借款280万元给被告,借款期限六个月(自2009年1月9日至2009年7月8日),年利率为4.86%。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支付借款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却不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原告于是起诉到黔西南州中级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解除之前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由被告方于2009年12月23日前向原告方清偿借款本金200万元。之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于是依法向黔西南中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被告位于兴义市乌沙镇乌沙村一组原乌沙粮油站的部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黔西南州中院将被执行标的进行拍卖后交付买受人的过程中,因案外人兴义市乌沙镇乌沙村一组部分村民强行干扰而未能顺利执行完毕。乌沙村一组部分村民认为被执行标的(原乌沙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宅基地)占有使用权应由他们享有,不能因乌沙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资不抵债而进行拍卖,应将该部分宅基地的使用权返还予村民。黔西南中院经调查查明,乌沙粮管所(乌沙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通过政府划拨取得,且已连续使用几十年,乌沙粮管所于2007年11月23日向兴义市国土局申请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因此,该宗土地的管理、使用权无论从实体上还是形式上都已属于乌沙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享有。乌沙村一组部分村民的要求无法无据,其强行占用,干扰拍卖,阻碍执行等一系列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鉴于该次执行涉及到乌沙村一组大部分村民,人数众多,在向州政法委汇报后,黔西南中院认真研究,精心组织,拟定了具体执行方案,作出强制执行该案的决定。5月24日,以中院李勇常务副院长为指挥长,州法院、市法院及市公安局六十余名干警组成的执行小组到乌沙镇进行了强制执行。全体干警对大部分村民进行四个多小时的释法明理,对个别强行阻碍执行者采取了强制措施。至此,该案终于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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