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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抚养费纠纷 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1-06-13 10:40: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宜州市庆远镇的李仲祥与廖春红自愿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廖春红抚养,不用李仲祥支付抚养费,但是,事过境迁,廖春红多次就儿子抚养费的问题把李仲祥起诉到法院,最近廖春红和儿子又一次状告老子索要抚养费。2009年10月12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1988年,李仲祥与廖春红登记结婚,两年后生育儿子李治勇。1990年11月,李仲祥与廖春红因感情不和,自愿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李治勇由廖春红抚养至成年,不用李仲祥支付抚养费。

    离婚仅仅过了一年多,对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廖春红变卦了。1992年7月,廖春红以生活困难为由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院起诉要求李仲祥支付抚养费。1992年10月17日,罗城县法院判决,由李仲祥每月支付30元抚养费给李治勇,至其成年止。后李仲祥按时支付抚养费。

    1997年2月,廖春红以物价上涨,每月30元抚养费已无法抚养小孩为由,向罗城县法院起诉要求李仲祥增加支付抚养费每月至100元。经调解,廖春红与李仲祥达成协议,由李仲祥从1997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直至李治勇成年。后李仲祥按时支付抚养费。

    2006年8月25日,李治勇成为高中生,各种读书的费用大幅度增加。为了孩子的前途,廖洁不惜花费较多的费用,先后安排李小松到河池黄冈实验学校等三所非公办学校就读,廖春红为此支付了学费、学杂费上万元。2008年9月18日至27日,李治勇因病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廖春红为此支付医疗费4039.49元。廖春红支付的上述费用合计21989.49元。

    李治勇出院返回宜州后,不堪经济压力的廖春红要求李仲祥支付李治勇在南宁治病的医疗费2000元,但李仲祥自身经济条件不好,无力承担,就未予支付,这样医疗费的问题成了“导火线”,廖春红对李仲祥产生新的矛盾,并由此引发了新的官司。

    由于医疗费等费用问题无可调和,2009年,李治勇作为原告、廖春红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至宜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仲祥承担廖春红自2006年起至今为李治勇支付各项费用总计21989.49元的一半即10994.75元,并自2009年起每月支付给李治勇生活费300元和承担李治勇教育费、医疗费的50%。

    宜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李治勇父母离婚后,就李治勇的抚育费问题经法院多次进行处理,李仲祥均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虽然随着物价上涨及教育费用的增加,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李仲祥每月支付50元抚养费的标准已不能满足李治勇生活、学习的合理需求。但李仲祥依据该调解书履行抚养义务时,李治勇均未提出异议,而廖春红为李治勇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均系廖春红自愿。因此,李治勇要求李仲祥支付廖春红已支付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的50%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2008年9月,李治勇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较大,超出了日常生活的正常支出,属于增加的合理性开支,而且李治勇事后立即要求李仲祥支付。因此,李治勇要求李仲祥承担该项费用的50%的诉讼请求,虽然超出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李仲祥支付的抚养费的数额,但其请求有理,应予以支持。李治勇虽已成年,但仍在高中阶段学习,原来确定的李仲祥每月支付50元的抚养费标准已不能满足李治勇生活、学习的合理需求,因此,李治勇要求李仲祥增加2009年以后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院遂判决:李仲祥支付给李治勇医疗费2019.75元;李仲祥自2009年1月起每月支付给李治勇抚养费250元,李治勇今后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正式的票据结算,由李仲祥承担50%。上述费用付至李治勇高中阶段学习毕业或结业时止。

    宣判后,李治勇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关于2009年1月以前,李仲祥按每月50元承担李治勇的抚养费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李治勇在一审主张李仲祥负担其母亲垫支的各种费用21989.49元,一审法院只对其中的一项住院治疗费4039.49元的50%给予了支持,其余的诉讼请求视为李治勇的母亲自愿承担。李治勇现请求改判,但李治勇的抚养费问题,已经人民法院两次调解,一次判决,即从不用李仲祥支付抚养费,到每月支付30元,再到每月支付50元,李治勇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无异议,应视为李仲祥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李治勇主张他一直与李仲祥协商增加抚养费,李仲祥也同意增加,但对这一主张李治勇没有提出其他证据来证实,李仲祥现又否认,只能由李治勇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李治勇读大学的相关费用如何承担的问题。因该费用较大且李治勇读大学不是必然发生的事实,故一审先判决2009年1月起,李仲祥每月支付给李治勇高中阶段的相关费用是正确的,如李治勇被大学录取后,可另案请求李仲祥支付相关费用。

    河池市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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