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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遭遇车祸致残 责任险外过错方担
发布时间:2011-06-13 10:51: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焕东)  近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楠11000元,被告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孙楠损失86085.90元。

    2010年4月10日,清明返乡祭祖的上海常住居民孙楠乘坐由韩乔驾驶的属客运公司所有的客车前往上海浦东,当客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时,与方量驾驶的小卡车发生碰撞,致客车上包括孙楠在内的多名乘客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楠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事故由韩乔负全责,其他人无责。经鉴定,孙楠因交通事故致肋骨骨折,目前其伤残程度为十级。事故发生后客运公司已赔偿孙楠30000元。方量驾驶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孙楠将客运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讨要140682.20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健康权受到侵害后,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因韩乔系被告客运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职务,故其致原告遭受损害,应由被告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方量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因事故所致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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