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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基层法院做好执行工作的思考
作者:崔崇波 李长军   发布时间:2011-06-13 11:37:46


    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后续,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的重要保障,东风法院紧紧抓住当前开展“ 争先创优”和“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的有力契机,积极开展无执行积案活动,体现出法律应有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笔者将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我国法院现行执行工作的制度和运行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执行规范化建设及执行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情况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本院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做到依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实现规章制度从无到有,从有到精的转变。在执行案件立案前实行告知执行风险、告知执行措施、告知执行过程的“ 三告知”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将执行工作的每个程序、各个环节都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之下,以堵塞拖延执行、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的渠道,使案件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程序中得到有效解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执行工作改革情况

    完善执行制度,加快执行工作改革步伐,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官主持执行工作,在执行工作中已出现许多弊端,一是公众心理普遍认为法官是文官,应侧重于“坐堂问案”和裁判,不应直接强制执行;二是法官在审案、裁判的全过程中应处于“中立”状态,执行员的职责不具有中立性;三是法官任执行员,有悖立法本意,我国末设执行官序列;四是法官在执行程序中既行使裁判权,又行使行政权,使其缺乏有效的监督,容易引起执法腐贩。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提出的“两统一”,在执行方法上力求创新工作思路,在常规执行的同时尝试新闻媒体曝光执行、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限制贷款、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黑名单等方式执行案件,有效地威慑了被执行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情况

    目前,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虽然已经建立,但是实际运行起来尚属于初始状态,按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立案后,迅速将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通过网络、文书或者软件等形式向参与联动的各单位进行通报,并同时向联动单位送达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启动联动机制,联动单位在收到法院协助的法律文书后,根据协助执行的内容,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但是运行起来,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一是联动成员单位很难做到政令统一;二是执行联动机制的相关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三是执行联动机制中有协助义务的单位缺乏协助执行意识和积极性。

    为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使其发挥应有的效力,应采取如下对策:一是明确确立联动机构的领导机关,使其政令统一。二是完善相关立法,使执行联动机制运行有法可依。三是加强对建立联动机制积极意义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维护法院裁判既判力的意识。

    四、清理执行积案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彻底打破传统的案件执行方式。以往的案件执行方式可以用一句话形容;一个案件,一个经办人,四面出击。这种执行方式无益于高效执行、廉洁执行、公正执行。这种格局必须打破,简单的讲要做到一项工作、四件事,即一项工作是执行工作,四件事为:一是寻找被执行人,二是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三是采取强制措施、主持执行和解、完成结案等,四是推动联动机制运行,启动司法救济,民政救济等工作。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法院执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繁重而又细致的工作,对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求很高。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执行人员数量不够,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执行实践的需要。因此要不断加强其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建设一支高素质、正规化、专业化的执行队伍,是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的一条重要途径。

    3、穷尽执行措施。穷尽措施就是要彻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坚决采取强制措施(搜查、罚款、拘留)。只有穷尽措施才能知道什么样的案子能执行,什么样的案子属于客观执行不能。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令申请执行人信服,同时也是尽职尽责要求的体现。也能为我们以后的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累有用的经验。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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