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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宿停车车被偷 车主索赔判获准
发布时间:2011-06-14 10:51: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梁琳)  在酒店停车场内停车,第二天车子竟不翼而飞。车主罗先生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广西百色市某酒店诉至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索赔182496元。法院一审判决酒店赔偿罗先生经济损失182496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百色市中院后,中院认定酒店应承担主要责任,罗先生承担次要责任,酒店赔偿车辆损失99960元。

    2009年6月2日晚11时,罗先生驾驶一辆广州本田奥德赛小轿车到百色市某酒店住宿。他依照该酒店保安黄某的指引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并用遥控钥匙将车锁好。第二天上午八时许,罗先生取车时发现停放在楼下的小轿车不见了,遂拨打110报警。罗先生认为,酒店对出入酒店的车辆进行登记,负责停车场范围内的治安安全,自己因为是酒店熟客未予登记出入,而酒店仍旧负有对失窃的轿车的赔偿义务,故诉至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收取了罗先生的住宿费,双方形成了住宿消费服务关系,罗先生的车辆丢失,酒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作出酒店赔偿罗先生经济损失182496元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酒店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酒店只提供车位服务,而未收取罗先生的停车费,罗先生也没有领取停车卡,与罗先生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负有保管义务,故罗先生车辆的丢失与酒店没有关系,于是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有义务保障投宿人罗先生的人身和车辆安全,但其工作人员对车辆停放后没有发放出入卡,也未予以登记存在一定过失;而罗先生默许了这种行为,给车辆被盗埋下了隐患,造成犯罪分子盗得车辆后逃避门卫的检查,罗先生亦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责任。据此,二审法院认为酒店应承担主要责任,罗先生自行承担次要责任,遂作出酒店赔偿罗先生车辆损失99960元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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