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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学吊网捕鱼不幸身亡 吊网所有者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1-06-14 16:04: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天峨县下老乡圭里村村民杨昌星,在放牛时出于好奇而学吊网捕鱼,不料被木棒头打击到胸部,不幸身亡,他的三个未成年女儿向吊网的主人索赔10余万元。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王建军、毛健、黄初一等6人均系天峨县下老乡圭里村村民。2007年4月,他们6人合伙在圭里村的八岗沟(地名)安置吊网捕鱼装置。这个捕鱼吊网装置,是用钢丝绳(钢缆)固定在沟两边离水面约20米的山坡上,钢缆离河面上空约10米,一边固定在大树桩,一边设置转轮,用于吊鱼网,白天将网吊在空中,用一木棒将转轮卡死,到了晚上捕鱼时将木棒取出,将吊网放到水中,待鱼游到网中,将转轮转动,将网吊起,捕获鱼类。

    2007年6月7日,村民杨昌星到八岗沟一带放牛,他见吊网无人看管、值守,出于好奇,也想学习捕鱼,于是他就擅自操作吊网装置,不料他刚刚开始操作,吊网绞盘立即快速转动,绞盘上用于转动绞盘的木棒头打击对杨昌星左胸部,杨昌星倒地,致内脏破裂,不幸身亡。

    当天晚上约八点钟,黄初一等3人来到吊网边欲捕鱼时,发现杨昌星倒在离转轮约3米附近,立即跑回住处,并向下老派出所报案。第二天,天峨县下老派出所现场勘查,综合现场情况,认定杨昌星是被木棒击中死亡,其余体表检查未发现其他致命伤,认定为生产事故死亡,并注销其户口登记。

    杨昌星结婚后育有杨彩娟、杨彩将、杨如婷三个女儿,都还未成年,其妻早年离婚后外嫁他乡,去向不明,杨昌星的父母均不在人世,其死后3姐妹无人抚养,经家族及当地村民委协商,同意由其弟杨昌田为3姐妹的监护人,负责抚养3姐妹。

    由于与王建军等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杨家3姐妹以原告身份向天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建军等6被告赔偿因父亲杨昌星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共计10余万元。

    天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昌星死于生产事故这一事实客观存在,对于该死亡后果,杨昌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安全事故的后果,但其擅自打开控制吊网转轮的保险装置,私自转动吊网转轮,由于操作不当及力气单薄,不能控制吊网转轮,导致转轮反转,被转轮上的木棒反弹击中胸部受伤死亡,是导致这一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对该事故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王建军等6人置吊网捕鱼的行为,虽与杨昌星的死亡后果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因其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没有人对吊网设施值守,对吊网管理不到位,是该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应对杨昌星的死亡后果酌情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承担杨昌星死亡损失的15%。由于该吊网是6被告共有,因此6被告对该赔偿后果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由此判决:一、被告王建军等6人赔偿原告杨家3姐妹因杨昌星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共计81348元的15%,即12202元。王建军等6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杨家3姐妹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姐妹的理由:一、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曾转动过转轮、认定“死者杨昌星实施捕鱼活动并因此导致死亡”的事实与客观不符。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建军等6人从事的吊网捕鱼作业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本案对王建军等6人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三、一审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判决死者自行承担85%的损害后果责任,判决结果严重不公。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杨家3姐妹在一审起诉状已经陈述“家父杨昌星路过被告设置吊网的转轮边时,碰到吊网转轮插销,导致吊网瞬间下滑使插在转轮上的木棒反弹击中杨昌星的胸部”,而在二审上诉时又否认父亲杨昌星触动吊网绞盘转轮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三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杨昌星有其他死亡原因,法院确认杨昌星触动吊网绞盘转轮的事实。

    法院认为,杨昌星长期在吊网绞盘装置附近生活,应当能够预见到这类装置是用于渔业生产,擅自触动可能会发生危险,但仍触动吊网绞盘转轮,其对自己死亡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王建军等6人设置吊网后,平时都派人到现场值守绞盘装置,但在杨昌星死亡的当天无人值守,也没有在周围设置明显的标识,属于管理不到位,且设置的吊网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王建军等6人对杨昌星死亡的发生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杨昌星对死亡结果有过错,可以减轻王建军等6人的赔偿责任,又因3姐妹均为未成年人,考虑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照顾,可以适当调整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因此杨昌星因死亡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81348元,由杨昌星自行承担60%责任,王建军等6人承担40%责任,即32539.20元。

    综上,杨家3姐妹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河池市中院遂改判,由王建军等6人连带赔偿杨家3姐妹32539.20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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