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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男子疯狂抢夺十二天作案七次领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1-06-21 09:26: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朝飞)   一刑满释放分子不思悔改,在出狱一月内又疯狂抢夺,并在十二天内就连续作案七起,继而重返牢狱。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案件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鲁安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鲁安林,男,出生于1986年7月20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6日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9月11日刑满释放。

    2010年9月27日,被告人鲁安林和王顺欢(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共谋抢夺后,二人一同来到镇雄县城南广路“昨日重现”门口,发现戴着金项链买海椒的陆贤英后,由鲁安林在对面看哨,王顺欢实施抢夺,将被害人陆贤英价值人民币4306元的金项链抢走,该项链在逃离现场途中丢失。

    2010年9月28日,被告人鲁安林和王顺欢共谋抢夺后,二人来到县城南台路“金叶足疗”门口,发现戴着金项链提着小菜的郎学琴后,由被告人鲁安林在对面看哨,王顺欢实施抢夺,将被害人郎学琴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金项链抢走。该项链已由被告人鲁安林交给其妻子带去会泽处理,被告人鲁安林得人民币1300元,用去300元,剩下1000元,已将此款追回退还被害人郎学琴。

    2010年9月29日,被告人鲁安林和王顺欢共谋抢夺后,由王顺欢一人出街,王顺欢到南广路与德政街交叉路口水洗店门口,将被害人杨成芳耳上带的价值人民币2361.6元的耳环抢走,王顺欢拿着抢到的耳环跑到被告人鲁安林家中,交鲁安林处理。

    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鲁安林和王顺欢共谋后,王顺欢到南广路中国邮政储蓄门口下面“样样28元”店门口,抢夺一女人戴的金项链,但只抢走项链下面的坠子。王顺欢将项链吊坠拿回鲁安林家中,鲁安林在场,王顺欢用火机烧后二人认为是假的,便将吊坠丢弃。

    2010年10月3日,被告人鲁安林和王顺欢在被告人鲁安林家共谋后,由王顺欢一人出街来,王顺欢来到实验中学对面的“重庆风味”小吃店门口发现戴着金项链的女人吴道菊后,将吴道菊戴在颈上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金项链抢断,逮走部分项链后,交被告人鲁安林处理。

    2010年10月7日14时许,在镇雄县城南大街下面,被害人黄琴正在买小瓜,王顺欢趁其不备,将黄琴颈上的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的金项链抢走。之后王顺欢将金项链交给同伙被告人鲁安林拿去加工改制后,被告人鲁安林自己戴在身上。2010年10月8日被告人鲁安林被现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已将其改制加工后的金项链依法追缴,并于2010年11月17日折抵返还被害人黄琴。

    2010年10月8日,被告人鲁安林和王顺欢共谋抢夺后,二人来到南广路中国邮政储蓄门口,发现一个背娃娃的女人后,就尾随其身后准备对其实施抢夺,被在此蹲守的乌峰派出所便衣民警现场抓获。

    另根据会泽县公安局的证明材料,王顺欢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在其辖区内作案盗窃54起,抢劫10起,抢夺3起。因王顺欢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另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安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强行抢夺他人金项链、耳环等物价值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鲁安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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