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波)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防卫过当案,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云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张云秋与张某、李某、许灿刚、吴某在龙陵县龙山镇花桥小区艺龙广告店玩牌喝酒。当晚23时许,许灿刚的媳妇来到艺龙广告店找许灿刚。后张云秋因对许灿刚的媳妇的言语不满便与许灿刚发生争执,将许灿刚推倒在地,许灿刚当即打电话给赵维攀。当赵维攀便邀约得尹发瑞、宝赢、段胜汝、陈占斌等人乘微型车来到艺龙广告店,许灿刚便与赵维攀等人在艺龙广告店门口的巷道对张云秋实施殴打。后赵维攀等人乘车离开,许灿刚再次对张云秋进行殴打时,张云秋用一把水果刀将许灿刚的胸、肺部捅伤。经鉴定,许灿刚的伤情已达到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云秋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云秋的行为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从而造成被害人许灿刚重伤,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许灿刚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许灿刚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张云秋赔偿被害人许灿刚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已经履行),获得了被害人许灿刚谅解。根据被告人张云秋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云秋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