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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慎用职务犯罪缓刑 提升刑事司法公信
发布时间:2011-06-22 17:07: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近年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严格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酌定情节,提升了刑事法律对职务犯罪的震慑力,提升了刑事司法公信力。2009年,该院审理职务犯罪案22件,缓刑3件;2010年11件,缓刑2件;2011年1月至6月中旬12件,无一缓刑。
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该院严格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全面把握行为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方式等各种因素,综合分析适用条件,审慎适用缓刑。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发生在征地拆迁、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等,审慎适用缓刑。对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判决前退清赃款、对犯罪行为认识深刻不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没有用于私利或有公益性行为等酌定情节的,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慎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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