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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凭证当进账重复结算 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1-06-24 10:40: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钱俊皓)   把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当进账,又开出一张8000元的住院费预缴款收据,结果重复结算医院做了冤大头。4月25日,浙江衢江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不当得利者李新(伤愈出院者)返还该款。李新于6月24日返还了医院该8000元款项。

    2008年1月14日,家住衢江区周家乡的村民李新到衢州市十里丰农场办事,返回途中因“的士”司机违规行车而与冯亮(化名)的货车发生碰撞,李新受重伤,被送衢州市W医院抢救治疗,后经鉴定,李新伤情已构成9级伤残。

    在李新住院期间,“的士”车辆所有者衢州汽运公司和车辆保险公司分别为李新向W医院预支医药费20000元和8000元。出院以后,李新起诉衢州汽运公司、车辆保险公司和货车车主冯亮,要求赔偿损失近18万元。案经一审、二审,李新获得了10万余元的赔偿。

    2011年1月25日,W医院向衢江法院杜泽法庭起诉称:2008年1月14日,被告李新因交通事故被送入原告医院治疗,同年1月31日,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开具出一张为被告垫付医疗费8000元的银行支票。同年2月1日,被告家属将该支票的进账单交付原告,原告据此开出一张8000元的住院费预缴款收据。同年2月15日,原告收到一张付款单位为事故车辆保险公司的“人行已清算、金额8000元、附言:为被告李新赔偿”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原告据此又开出一张8000元的住院费预缴款收据。同年2月26日,被告伤愈出院,医疗费用共计29958.46元,双方结算后,原告退回多余预缴款541.54元。同年3月,原告在清理账目时发现了将“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当进账而重复结算的8000元,该款属于原告。原告当时就要求被告李新予以退还,被告也口头承诺待赔偿款到位后再退还,但事后被告拒绝退还该款。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新退还原告重复结算的8000元款项。

    衢江法院杜泽法庭于2011年4月25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李新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只为被告李新开具出一张垫付医疗费8000元的银行支票,而原告W医院却两次开给被告住院费预缴款8000元的收据,并据此与被告进行了结算,导致原告遭受损失。故被告应当将原告重复结算的住院费预缴款8000元退还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李新退还原告W医院重复结算的住院费预缴款8000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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