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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会计挪用公款12万用于高息放贷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1-06-24 15:15: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姚燕 李永居)   利用自己担任学校会计这一职务便利,分2次将学校账上的12万高息放贷给他人。6月24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许建达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许建达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建达自2008年9月起至案发前任泗洪县某中心小学工会副主席兼任附属幼儿园会计,负责管理中心小学食堂及附属幼儿园财务收支。为使用方便,被告人许建达将中心小学食堂及附属幼儿园平常使用的款项存放在其个人在某银行开设的两个账户。2010年11月30日,被告人许建达利用职务之便,假冒李丽、王辉的名义写了两张领条,将李丽、王辉融资在该中心小学附属幼儿园的共计7万元公款挪用出来给赵衡宇使用,并约定按月息3%收取利息。2011年3月6日,被告人许建达将该7万元交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5月17日将该款退还给中心小学。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许建达利用职务之便,将该中心小学5万元公款挪用给严远华使用,并约定按每1万元每年2500元收取利息。2011年3月3日,被告人许建达将该5万元存到原账户上。

    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许建达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许建达已将所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许建达已退出违法所得671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建达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许建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建达自愿认罪,及时将所挪用的公款归还并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建达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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