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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中院首次对死缓罪犯适用限制减刑
发布时间:2011-06-27 15:48: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盛茂 邢仪)   6月20日上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樊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居某犯盗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该院首次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适用限制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6日夜,被告人樊某伙同被告人居某及孙某(另案处理),窜至江苏省东海县石梁河镇前代邑村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居某盗窃一只鹅后先行离开。因为鹅的叫声,被告人樊某被李某某发现,樊某遂用李某某家院子里的一木棍击打李某某头部及肩膀等部位,致其受伤倒地,后盗窃另外三只鹅逃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钝性物体打击致死。

    鉴于被告人樊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被告人樊某所犯抢劫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大,故依法对其予以限制减刑。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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