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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吃饭争座位 寻衅滋事获徒刑
作者:赵锡正 张玉峰 发布时间:2011-06-28 09:44:05
6月27日,河南省荥阳市法院对一起因在饭店吃饭争抢座位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公开宣判,被告人任帅、樊彪因犯寻衅滋事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任帅、樊彪到荥阳市广武镇中山南路桂香园啤酒鸭饭店吃饭时,以张强(化名)吃饭坐的座位是自己以前常坐的为由要其让位遭到拒绝,任帅即给张强面部一掌挑起纠纷。张强当即反抗,与张强一道吃饭的三位朋友帮助张强与任帅、樊彪相互殴打。任帅、樊彪被打后跑出饭店邀约唐浩(化名)前来帮忙。时隔半小时,唐浩邀约了多人赶到上述地点与被告人任帅、樊彪一道冲入饭店内,经任帅指认后共同对张强及其三位朋友进行殴打。因群众报警,任帅等人逃离现场。 午夜时分,任帅、樊彪等人又持西瓜刀、铁棍返回到广武镇中山南路桂香园啤酒鸭饭店,任帅、樊彪让其他人看住服务员不准报警,二人用刀背敲打张强的右手。后经法医鉴定,张强右手第五掌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张强的朋友韩夏天(化名)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打人者归案后,其亲属与被害人张强、韩夏天达成赔偿协议,二被告人分别赔偿被害人张强经济损失30000元,韩夏天经济损失1500元,庭前已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帅、樊彪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随后又纠集多人先后两次到公共场所殴打多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二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处罚。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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