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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后妨害公务 得缓刑再获禁止令
菏泽开发区法院发出菏泽首张“禁酒令”
发布时间:2011-06-30 16:13: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西磊 仵新忠)   酗酒后滋事还妨害公务,被判缓刑还要禁酒。6月28日,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出该院首张“禁酒令”,在对丁洪军、马国涛两被告人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刑罚适用缓刑的同时,分别禁止两人饮酒六个月和三个月。

    菏泽开发区的青年丁洪军现年三十岁,2010年9月15日晚,丁洪军在外与朋友饮酒后,驾驶其面包车回家。当晚22时许,他驾车回到村里,因邻居桑某的拖拉机挡住了路,两人发生了矛盾,继而引发冲突。桑某打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立即出警至现场,但酒后的丁洪军不接近询问,还辱骂办案民警。丁洪军的妻子喊平时与丁洪军关系较好的被告人马国涛前去劝阻,马国涛当时饮酒后正在家休息,受丁洪军之妻的邀请后前去事发地点。在公安民警要求丁洪军上警车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时,丁洪军拒不配合,马国涛非但不劝阻丁洪军,反而与马国涛一起对出警人员辱骂、撕打,阻挠民警执行公务,并致四名民警轻微伤。出警民警在赶来支援民警的配合下,将二被告人带至派出所。案发后,丁洪军、马国涛在家人帮助下,主动赔偿受伤民警经济损失24000元,并获得了受伤民警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洪军、马国涛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己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又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因本案系丁洪军、马国涛酒后犯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况,从促进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一定期间饮酒。据此,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依法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洪军、马国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分别禁止两被告人饮酒六个月和三个月。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丁洪军、马国涛表示服从法院判决,饮酒确实误事,会珍惜法院给予以的改正机会,以后一定执行禁止令,再也不酗酒了。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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