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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施计釜底抽薪 30年邻里纠纷终执结
发布时间:2011-07-01 10:27: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剑 黄侣松)
6月30日,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一封当事人写来的感谢信,盛赞执行法官妙用执行技巧,为其解决了长达30年之久的邻里纠纷案件。
蒋桂英、蒋广勋与罗杰昌、侯爱玲两家同属兴安县严关镇杉树村委江西坪村,原均居住在江西坪村河边。1976年,两家因遭水灾房屋受损而分别迁至村中集体建造的大寨式房屋及自建房屋居住。罗杰昌的父亲罗前政在蒋桂英、蒋广勋房屋后面的空地上修建了猪栏一间用于养猪。1980年,蒋桂英、蒋广勋与罗前政订立了一份《房屋分管合同》,合同中对各户的宅基地进行划分,确定罗杰昌父亲罗前政修建的猪栏所占宅基地属蒋桂英、蒋广勋所有,约定罗前政养完猪后就把猪栏搬走,但双方未约定猪栏具体的搬迁时间。罗前政去逝后,猪栏归罗杰昌、侯爱玲所有。之后,蒋桂英、蒋广勋多次要求罗杰昌、侯爱玲将猪栏搬走,罗杰昌、侯爱玲拒绝搬迁。 时光荏苒,一晃到了2007年,因罗杰昌、侯爱玲长时间拒绝搬迁猪栏,故蒋桂英、蒋广勋申请兴安县严关镇人民政府对罗杰昌、侯爱玲猪栏所在的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确权。严关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严政行决字(2007)第3号《兴安县严关镇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确定双方争执土地的使用权属蒋桂英、蒋广勋。行政决定书生效后,罗杰昌、侯爱玲仍拒不拆除猪栏,故蒋桂英、蒋广勋于2008年8月1日诉至兴安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罗杰昌、侯爱玲停止侵权,立即搬走猪栏。2008年12月22日,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民初字第593号判决书判决支持蒋桂英、蒋广勋的诉讼请求。罗杰昌、侯爱玲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但以兴安县严关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程序违法及剥夺其行政复议权为由,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决定书。2009年8月,兴安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罗杰昌、侯爱玲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2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历经三年,两家邻里侵权纠纷官司方才结束。 鉴于罗杰昌、侯爱玲长期拒不拆除猪栏,2011年5月,蒋桂英、蒋广勋申请兴安县人民法院执行(2008)兴民初字第593号判决书,要求罗杰昌、侯爱玲立即拆除猪栏。兴安法院执行立案后即向双方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在当天主持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执行法官的努力,申请人蒋桂英、蒋广勋同意给付罗杰昌、侯爱玲200元伙食费用于拆除猪栏,被申请人罗杰昌、侯爱玲承诺在一周内拆除猪栏。但罗杰昌、侯爱玲并未兑现承诺。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多次劝说教育均无效,执行法官报请院领导批准决定对罗杰昌司法拘留15天,罚款5000元。6月18日早,兴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准备对罗杰昌执行司法拘留,促使其履行义务,但因罗杰昌外出,未能实施司法拘留。执行法官当即到当地银行查询罗杰昌存款情况,查到罗杰昌有存款6000元。执行法官汇报领导后果断采取冻结措施,并电话通知罗杰昌第二天来法院办理相关事宜。次日,当执行法官把调查核实的情况告知罗杰昌并当即送达罚款决定书时,罗杰昌顿时傻了眼,连声请求法院不要对其处以罚款,并表示一定在一周之内自行拆除猪栏。 6月28日,罗杰昌将其自家养猪栏拆除完毕。至此,一桩长达30年之久的邻里侵权纠纷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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