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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姓名逃避刑责 良心未泯领罪服判
发布时间:2011-07-01 14:22: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夏 邝日龙)   一中年妇女为贪图小利,在简陋的竹棚内容留多名妇女卖淫,并从每一位妇女的每次卖淫中获利3元床位费,而后在公安机关对卖淫场所进行的一次查处中被当场抓获。其担心丑行败露,便虚报姓名以逃避法律追究。然而,在案件交付执行前,其良心未泯自愿供述真实姓名并愿意领罪服判。6月30日,广西藤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容留卖淫再审案件进行宣判,判处原审被告人覃惠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9年11月份以来,原审被告人覃惠兰在藤县某镇中心小学旁边的竹棚内,容留多名妇女卖淫。期间,对每名妇女每卖淫一次,收取3元钱床位费。2010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对该卖淫场所进行查处,当场将覃惠兰和两名嫖客及四名卖淫妇女一并抓获。被告人被抓后,怕影响名声,同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及至原一审庭审中一直隐瞒其真实姓名、出生时间、家庭住址及户籍等与其身份有关的情况,并虚报其姓名叫“覃某某”。判决生效后,案件移送执行前,经看守所民警教育,被告人也自感受到良心谴责,便自愿供认了其真实姓名叫覃惠兰,“覃某某”是冒用其大姐的名字,并要求予以更正。藤县法院遂决定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

    该院经再审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覃惠兰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再审中,原审被告人除提出之前其系虚报姓名,要求予以更正外,对原判认定的案件事实、案件定性及所判处的刑罚不再有异议。出庭执行职务的检察员也认为,原审除因被告人虚报姓名导致认定被告人姓名有误外,其他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原审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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