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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镇雄两男子滥伐林木近600株受审获刑
发布时间:2011-07-04 11:16: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申时焕 徐朝飞)
云南镇雄两被告人在未依法办理砍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他人林木和自家林木,因而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公开宣判,两被告人获刑入狱。
被告人魏永华、蒋宗富,均系云南省镇雄县人。2010年7月,被告人魏永华未办理砍伐许可证,砍伐镇雄县芒部镇海子坝村申家长湾(又名大湾子)吴维伦林地内的林木87株,折合立木蓄积4.7516立方米。同时被告人魏永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申家长湾自己的林地内砍伐杉木10株,折合立木蓄积0.7584立方米。 2010年初,被告人魏永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砍伐其芒部镇芒部村海子坝组淌水湾湾和其子魏忠诚的林地内的杉木、青冈、花楸、桦木共90株,折合立木蓄积14.4016立方米。 2010年初,被告人魏永华买了杨书文、祁定祥、祁定万、罗安彩、魏忠群五家共有的老屋基林地内的林木,后魏永华将老屋基的林木转给被告人蒋宗富并叫蒋宗富砍伐出卖后将钱给其。蒋宗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杉木、青冈等杂木393株,折合立木蓄积44.2836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永华未办理砍伐手续擅自砍伐吴维伦的申家长湾林地内的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魏永华未办理砍伐手续砍伐申家长湾及淌水湾湾自己林地内的林木及叫蒋宗富砍伐其转给蒋宗富老屋基的林木数额巨大的行为和蒋宗富未办理砍伐手续砍伐林木数额较大的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魏永华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魏永华和蒋宗富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故不宜划分主从。鉴于被告人魏永华、蒋宗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判决:被告人魏永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蒋宗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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