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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传“徒”犯罪方法 “师徒”盗窃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1-07-04 14:57: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付剑 罗来庆)
“师傅”教“徒弟”偷挖机电脑板的方法,学成后“徒弟”打电话邀“师傅”共同实施犯罪,师徒二人均被判刑。2011年7月1日,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第一、三、四、五、六项,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甘卫、袁之鑫、曾夏民、李钢、杨超有期徒刑10年至1年6个月,缓刑2年不等的刑罚,以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改判被告人游斌有期徒刑6年为有期徒刑4年。
2010年2-3月的一天,被告人游斌建议被告人甘卫去偷挖机电脑板,以此向挖机老板敲诈要钱,并教其具体方法:偷到电脑板之后写一张纸条留在挖机里,在纸条上面写上:“要电脑板请联系我”。然后留一个手机号码在上面,同时买一个不要身份证登记的手机号码,另外到外地找个不熟悉的人借张身份证去办张银行卡,这样方便被偷电脑板的挖机老板汇钱过来,随后还告诉了甘某挖机的电脑板的位置,并告诉甘卫要准备的作案工具。 201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甘卫按照游某传授的犯罪方法先后16次伙同袁之鑫、曾夏民、李钢、杨超、游斌分别在丰城、樟树、高安、抚州等地盗窃了19台各种品牌的挖机电脑板,盗窃物品价值141167元,并在作案现场留下勒索纸条,非法所得6.22万元。其中,被告人甘卫为主盗窃作案16次,被告人袁之鑫、曾夏民、李钢、杨超、游斌分别参与盗窃1次、7次、3次、2次、1次。 归案后,被告人甘卫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袁之鑫、曾夏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甘卫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袁之鑫、曾夏民、李钢、游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杨超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游斌传授他人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甘卫系主犯,被告人袁之鑫、曾夏民、李钢、游斌系从犯,被告人甘卫有立功表现,分别判处被告人甘卫、游斌、袁之鑫、曾夏民、李钢、杨超有期徒刑10年、6年、5年、4年、3年、1年6个月,缓刑2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甘卫、游斌、曾夏民、李钢均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甘卫、曾夏民、李钢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意见,与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但原审判决对游斌所犯盗窃罪量刑时未考虑其作用相对较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对其所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意见,法院予以采信,对原审判决对游斌犯盗窃罪的量刑予以从轻改判。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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