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坚定 何华娟)
为追讨借出的高利贷,几名男子竟然将欠债人非法拘禁起来,并逼迫欠债人家属还钱,最终因触犯刑律而身陷囵圄。7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0年11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达康因多次催讨受害人李强归还欠其2000元人民币的高利贷未果后,便伙同被告人陆华喜、黄庭伟(另案处理)等人,在崇左市江州区某小区路口将李强挟持到丽江路原崇左市人民医院对面的某酒楼(旅社)房间内,并逼迫李强写下欠王达康7000元人民币的欠条。中午12时许,王达康、陆华喜伙同被告人许文福等人又将李强挟持到罗白生态公园门口,直至李强的父亲将7000元人民币汇到被告人一伙指定的许文福提供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一伙才于下午5时许将李强放回家。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达康、许文福、陆华喜以追索高利贷为由,非法拘禁他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达康纠集他人并积极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许文福、陆华喜积极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三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三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王达康、许文福、陆华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达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许文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陆华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