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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筷子引发的血案
发布时间:2011-07-04 17:09: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次安 余燕菱)   广东省新丰县某小食店档主的女儿,因玩筷子不小心将筷子飞入食客的餐盘中引起纠纷,最终导致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日前,新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2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5日凌晨0时10分许,古某辉、应某等到4人到新丰县城张某桂所开的麻辣烫小食店吃宵夜。期间,档主的女儿张某梅,因玩筷子不小心将筷子飞入食客应某的餐盘中,应某要求张某梅道歉,张某梅不肯道歉而引发争执,张某梅便叫其弟张某文(在逃)等人将古某辉打伤。

    古某辉在医院治伤时,将被打的事告诉了朋友俞某祥等人,俞某祥等人便开车来到张某桂的档口,对张某梅等人进行纠缠,并强行将张某梅的二姐张某连拉上车带走,在到达县城车田路口时,得知拉错了人,于是将张某连放下车。将张某连放下车后,俞某祥等人便到新丰县城“小河口”宵夜档宵夜。

    凌晨1时许,张某文得知强行带走其二姐的俞某祥等人在“小河口”宵夜档时,便纠集被告人黄某鸿等十多名青年去到“小河口”宵夜档,持刀具等作案工具对被害人俞某祥进行殴打后离去。俞某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伟发、钟美纳、廖阔、潘某聪、黄某鸿、罗某明、黎某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犯罪中,七被告人是在同案人张某文的纠集下参与的,且都未直接伤害被害人,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黎某、黄某鸿、罗某明、潘某聪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阔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罗某明、廖阔、钟美纳的家人代他们向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了部分款项,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鸿、钟美纳、潘伟发、黎某、罗某明、廖阔均当庭认罪,对他们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新丰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潘伟发有期徒刑5年、潘某聪有期徒刑4年、钟美纳有期徒刑3年10个月、黄某鸿有期徒刑3年、罗某明有期徒刑2年4个月、廖阔有期徒刑2年3个月、黎某有期徒刑2年。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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