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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网络电影抢劫寻刺激 法官妙用新法挽救失足少年
——藤县法院宣判首起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抢劫案 作者:李夏 苏植彬 发布时间:2011-07-06 10:20:32
【案情】
7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法院宣判首起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未成年人抢劫案。两花季少年因沉迷网络暴力电影,为寻求刺激而两次伙同他人模仿电影实施抢劫行为,终误入歧途。刑庭法官心系失足少年,妙用新法判缓刑,激励两少年改过自新,重返校园完成学业。最终,被告人胡某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被告人胡某明、王某权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公共网吧。 2011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权、胡某明在梧州市大东街某时装店附近,发现被害人蓝某独自一人手持提包经过,遂产生抢劫念头。先由被告人胡某明上前将该女子控制住,后由王某权抢走该女子提包,并从包内拿走人民币现金620元及价值338元的诺基亚3110手机1台。同月8日,被告人王某权、胡某明又伙同他人在广西藤县体育馆附近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由被告人胡某明用手卡住独自一人行走的李某颈部,王某权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顶住李某的腰并威胁不准反抗,接着三人将李某胁迫到路边的围墙边并对李某搜身,将李某身上的1台价值479元的“天翼”手机及现金人民币45元抢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二台手机返还被抢机主,二被告人的家属代被告人赔偿了蓝某被抢的现金620元、李某被抢现金45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人均为在校学生,在校期间遵守学校纪律,表现较好。然而,由于家长工作忙,对其管教不到位。二被告人平时不注意学习法律知识,经常上网看暴力电影,从而模仿电影里的抢劫行为,为了寻求刺激,遂走上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道路。庭审中,二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表示痛改前非,希望法院从宽判处,让其重返校园读书,完成学业。 【法理评析】 根据今年新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规定: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该案中,被告人胡某明、王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了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是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且其法定代理人及其所在学校均落实了管教措施,符合缓刑的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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