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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鱼塘纠纷伤人致死 逃亡十六年终领刑
发布时间:2011-07-07 17:06: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俭)   7月7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聂国喜故意伤害上诉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聂国喜的上诉请求,维持丰城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聂国喜有期徒刑八年的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月29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聂国喜之母徐正香因承包鱼塘之事,找到本村治保主任聂荣仁质问有关情况,后因言语不和与聂荣仁及其妻子熊菊花发生争吵。被告人聂国喜闻讯后在自己房内拿了一把刺刀,伙同聂刚喜、聂元喜等人,来到本村聂松兵家门口,与对方纠集起来的一伙人发生混战。被告人聂国喜、聂刚喜围住聂荣仁打,聂荣仁当场被刺伤流血,并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鉴定,死者聂荣仁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右胸部致右肺动静脉上叶分支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聂国喜一直在逃。2010年6月25日,聂剑飞在丰城市新城区天桥下发现被告人聂国喜,之后对其殴打。当日,丰城市公安局河州派出所接110报警称有人打架,经查确定聂国喜为丰城市公安局1995年3月涉嫌故意杀人的在册逃犯,遂将其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聂国喜因承包鱼塘发生纠纷,便伙同他人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聂国喜有期徒刑八年。

    上诉人聂国喜以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为由,上诉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改判。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聂国喜因承包纠纷伙同他人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并最终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的问题,经查,按1979年刑法故意伤害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本案追诉时效为20年,故对上诉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一审鉴于被告方与被害人家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酌情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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